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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切莫触碰“高利转贷”红线!济南市审计局一级调研员杨自菊做到了吗?

文章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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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9 08:04:45

据南宁市纪委监委2019年11月13日报道,“我平时对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利思想严重,失去了一名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这是一名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判刑公职人员的忏悔。

李某是南宁市某工程管理处原主任,2012年的一天,蒙某某突然找到李某,说自己经营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希望得到李某的帮助并承诺以月息2%的利率支付利息给李某。李某念在自己与蒙某某的老同学感情,心想用自己的公职人员的身份到银行或者找亲朋好友借款,然后转贷出来赚高额利息好像是个不错的选择,便顺口答应蒙某某的请求。


2012年10月18日,李某用其妻子雷某某的名义与蒙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将从银行贷款390万元转入蒙某某指定账户中,并用他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专门收取蒙某某支付的借款利息,赚取利息差共计270.370.44元。李某利用自己的公职身份将钱从银行借出来,再通过高息转借给他人,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借贷迅速发展,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一份子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民间借贷。但如果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就触碰“高利转贷”的红线。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引导党员干部自警、自醒、自重,严守纪律要求,坚守清廉防线。要联合有关金融部门开展银行信贷管理督查工作,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真实性和贷款资金去向的审查管控,严肃查处公职人员贷款中的虚假交易合同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自身党性修养,认真学习党纪党规,提高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处理好个人利益和人际关系,防止打“擦边球”,在同事、亲友间大量“集资”,借给管理服务对象,赚取利差;警惕被不法分子“围猎”,通过民间借贷这种看似正常的投资活动,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把不当利益“洗白”。

在我们山东省济南市,有一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名叫杨自菊,是济南市审计局的一级调研员。早在2004年起,她就开始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力,从银行低息贷款后再高息转贷,十年间赚取利息差数千万元。

2017年12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杨自菊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中证实,自2009年至2015年,杨自菊在建设银行、莱商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共计发生贷款业务14笔,贷款额375万元;自2004年至2014年,杨自菊利用贷记卡共发生贷款业务32笔,涵盖美元、欧元、港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英镑、日元、瑞士法郎等币种,据不完全统计,贷款额折合人民币560万元。以上银行柜面贷款和贷记卡贷款总额一千万元左右,贷款理由与杨自菊的身份、家庭条件明显不符。事实上,以上资金全部由他长期转贷他人,谋取利益。

2011年3月27日、2013年4月16日,杨自菊以其丈夫、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高级教师杨庆德的名义,两次向莱芜农民杨永福提供借款共计18.5万元,年息为24%、36%,而杨自菊的银行贷款利息仅为年息5%左右。

2018年4月18日,因借贷纠纷,被举报人丈夫、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高级教师杨庆德向法院提供杨自菊的个人信用报告一份,“证实原告(杨庆德)配偶(杨自菊)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2011年3月25日、2012年4月1日、2013年4月16日向金融机构贷款30万元、30万元、40万元、30万元,因此原告有能力向被告(杨永福)提供借款。”这就坐实了杨自菊获取银行贷款后又转贷他人、用银行的钱来“生钱”、谋取利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对杨自菊应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杨永福)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33806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