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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通报3起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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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2 19:05:35

疫情防控,法治同行。日前,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通报了3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

1.境外回国人员范某某扰乱防疫隔离秩序。

2021年10月9日,境外回国人员范某某在历城区某防疫隔离点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在明知隔离点明确规定不得抽烟酗酒的情况下,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香烟、火机,遭拒后,存在多次违反防控规定擅自离开隔离房间,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撕扯防疫防护膜,蹬踹隔离点大门等严重扰乱防疫隔离秩序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隐患,影响十分恶劣。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寻衅滋事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张某某,闫某,马某在互联网传播疫情虚假信息。

2021年10月31日,微信小程序“圆满视频”、“安福祝福”、“情暖视频”发布“缅甸内战导致云南瑞丽爆发大规模疫情”的涉疫情谣言小视频。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累计点击量达45万余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群众恐慌。经查,嫌疑人张某某、闫某、马某为提高网络点击量,谋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搜集图片素材,制作涉疫情虚假视频,并通过山东池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小视频平台发布,在互联网大肆传播,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影响十分恶劣。2021年11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3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对山东池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内部安全隐患,规范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及普法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3.胡某某虚构疫情事实,扰乱疫情防控公共秩序

2021年12月31日,济南某酒店餐饮部厨师胡某某谎称自己女朋友在上海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自己是密接者,要求离济回家,其行为涉嫌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正常运营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经查,胡某某女朋友无任何确诊信息,排除胡某某存在密接可能。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鉴于其行为给社会和相关单位带来严重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认定胡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没有旁观者,没有局外人;疫情防控为了每一个人,依靠每一个人。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强调,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每位市民都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拒不履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为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司法局四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对13种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是来自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集 中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

二是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

三是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四是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超、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区域场所以及政府发布隔离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社区、单位等,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体温测量、询问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管控劝阻等防疫措施,无故制造事端的;

五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是实施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或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七是非法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八是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九是违反相关规定,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未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是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境内外实施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境内人员被骗或公司企业财产受损的;

十三是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