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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私自“偷暖”!2负责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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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8 13:02:33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系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商住小区项目负责人。2011年底,为了其开发建设的小区业主及时交房、供暖,雇佣工人擅自偷接某某供暖公司供暖管道,给业主供暖。自2012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根据A1号楼40户居民和10家商户每个热用户的用热空间面积、采暖期,以及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供热价格20.50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29.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盗热量价值为 348789.53元。

 

另查明,案发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害单位某某供暖公司赔偿1675324.91元,某某供暖公司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程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原审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

 

【裁判理由及结果】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的盗窃数额应按其实际取得的金额认定,二上诉人向业主收取的供暖费合计131202元,以上收费系因窃取行为取得被害单位应取得的财产,二上诉人将收取款项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了解到二上诉人投资建设了本地知名商业街,为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商业繁荣作出了贡献。二上诉人系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缴纳碰接费等相关费用,迫于业主不断到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缠访等诸多压力下,通过擅自偷接供暖管道的方式解决业主取暖问题。案发后,二上诉人已向被害单位足额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上述情况,二审法院最终决定改判,判处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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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本案二上诉人的盗窃行为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与普通盗窃案有所区别。二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既考虑了案件事实和情节,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综合考量了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了企业的运营发展,用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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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