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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年岁久远或保管不当,常有些当事人将关键证据丢失,那么在证据原件丢失仅存证据复印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怎么办,能将官司打赢吗?
案 情 经 过
1998年,孙某一家落户到明水周边的村落,并以12000元购买了该村李某父亲的一套闲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签字摁手印。介绍人、见证人共四位,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孙某一家遂在此居住,因种种原因也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之后五年内,孙某的父亲、李某的父亲相继去世。2021年上半年,章丘区对未确权的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李某与孙某因该房子的产权发生了争议。于是,孙某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庭审中,孙某仅能提交“房屋买卖协议”的复印件,原件已无法找到。李某辩称两家父亲是朋友,因自己家这个房子闲着,孙某一家没有房子住,才让他们住,并没有卖给他们,住来住去怎么就成了孙某一家的房子。而且,李某对孙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也不认可,要求孙某提交原件。
法 院 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在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孙某虽未能提交“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但其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上记载的四个介绍人(见证人)中三个的录音(有一个见证人已经去世),还有被告李某之子的通话录音,均可证实李某之父卖房子于孙某之父的事实,可印证“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再者,涉案房屋的价格是12000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涉案地区的农村住宅而言,亦是时价;第三,涉案房屋自1998年以来即由原告孙某及其母亲等人居住使用,一直至今,已达二十多年,且从未向李某交纳任何费用,李某亦从未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如非已出卖,亦与常理不合。故本案中孙某虽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复印件,但结合其他证据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孙某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最终判决孙某之父与李某之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刘焕敏
章丘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就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就会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对日常生活中一些重要文件,比如合同、票据等,原件一定要保存好,以备不虞。如果原件遗失仅存复印件或影印件,会比较麻烦,当事人需要搜集与原件有关的其他证据,以证实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这还不够,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在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来源: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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