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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小区2.95米商品房交付时“矮”了5厘米,61户业主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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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9 08:17:17

购房合同约定层高2.95米,交房验收时发现层高只有2.9米,江苏南通某小区同一楼栋的61户业主起诉维权。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按误差比例退款,共计退还购房款647万余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孙女士向某开发商购买坐落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某楼盘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中除了对房屋面积(188.78平方米)、价款(4162599元)、交付条件及手续、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等事项分别作出约定外,还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并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孙女士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20年1月,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孙女士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仅为2.9米,相较合同约定缩水5厘米,误差比例约为1.695%。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涉事楼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层高示意图,其上载明涉事房屋层高确为2.9米。孙女士据此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参照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应当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实际层高虽符合相关《住宅设计规范》,但低于合同约定层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层高减少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事后亦未能达成一致,而案涉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不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孙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至于赔偿损失的标准,实际层高的减少致使房屋的可使用空间相应减少,客观上给购房者造成一定损失,孙女士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且于法不悖,崇川法院遂判决开发商按照层高误差比例1.695%退还孙女士房屋差价70556.05元。

该楼栋共有61户业主涉及层高问题提起诉讼,崇川法院均参照孙女士一案作出判决。开发商均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1户业主的赔偿金额共计6472835.62元,目前开发商已全部主动履行完毕。

责编|张妍     编辑|黄竹岩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