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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观察:“物流”和“商超退货”两环节食安“窟窿”要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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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6 21:07:25

商超退货过期食品、物流环节销售过期食品,这次维权事件有些不同寻常。近日,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盖世物流园的这起山东金领物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事件,消费者遭遇维权难现象引起我们关注。

消费者三次食用“金沙河”导致腹痛腹泻

2021年10月30日,济南消费者张某(化名)在济南市历城区盖世物流园内山东金领物流有限公司仓库购买到一箱由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过保质期“金沙河”牌刀削挂面,1箱10袋,共花费30元。

食安观察:“物流”和“商超退货”两环节食安“窟窿”要堵住

 

山东金领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过期“金沙河”刀削挂面收据

2021年11月12日,张某在煮食该刀削挂面后,出现明显腹痛腹泻现象,张某当时自行就近药店购买了“左氧氟沙星”消炎药使用,并多次尝试与山东金领物流有限公司联系,但对方已将消费者张某手机拉黑,联系未果。

2021年12月22日,张某再次食用该刀削面后,又出现腹痛腹泻现象,张某再次购买服用“左氧氟沙星”消炎药。

2022年1月2日,张某第三次煮食该刀削面后,同样出现剧烈腹痛腹泻现象,这次张某购买服用了“胃肠安丸”和“左氧氟沙星”等消炎药。

食安观察:“物流”和“商超退货”两环节食安“窟窿”要堵住

 

山东金领物流有限公司销售的过期“金沙河”刀削挂面

2022年1月4日晚11时,张某多次出现剧烈腹痛腹泻情况,并至1月5日清晨疼痛不断,1月5日清晨5:08分和5:15分,张某再次尝试致电山东金领物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负责人,仍无果。张某随后向该负责人手机号(18765876698)和其销售员工手机号(15253150693)微信发送了食用过期金沙河牌刀削挂面出现腹痛腹泻现象的告知短信,并要求对方予以协助就医。

食安观察:“物流”和“商超退货”两环节食安“窟窿”要堵住

 

山东金领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这些从济南银座超市退货下来的过期“金沙河牌”刀削面比济南银座超市卖的便宜许多,银座超市卖7元左右/袋,退货到金领物流手里只要3元/袋。

同时,张某还向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手机号16603191353)和济南负责人魏瑞杰(手机号13785989997)反映此问题,魏瑞杰回复表示需要了解清楚。截止目前,张某仍未得到各方的任何回复。

“商超退货”是监管“无人区”?

 

多次联系山东金领物流有限公司无果后。2022年1月5日,张某向济南市12345市长热线反映此问题,工作人员记录后告知张某等待相关部门联系。同日,张某向河北省邢台市12345市长热线反映此问题,工作人员声称此事跟过期产品生产厂家无关,要求张某向购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过期食品销售方。

食安观察:“物流”和“商超退货”两环节食安“窟窿”要堵住

 

济南市泉城广场银座超市在售的“金沙河牌”刀削挂面标价为6.9元/袋

此事件凸显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无人区”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据张某介绍,金领物流销售人员宣称他们销售的过期“金沙河”刀削挂面都是济南银座超市退货产品,超市卖6.9元/袋,金领物流只要3元/袋。对此,记者在济南市泉城广场银座超市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金沙河牌刀削挂面确实标价6.9元/袋。该商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金沙河”刀削挂面都是新包装,是去年11月新上市的。那么,银座商超之前面临过期“金沙河”刀削面都流向了哪里?是否如金领物流销售人员宣称那样,退货到物流环节就无人监管随便销售了呢?

“物流”是否是食安监管“盲点”?

记者百度搜索发现,早在2013年6月,就有媒体报道济南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文章称“‘一把手’抓食品安全、班子成员分片抓生产企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无死角。”2021年12月,济南当地媒体报道“济南加强‘双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文章称,“在流通环节,严查风险隐患,以旅游景区、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农村地区为重点部位,以大型商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肉蛋奶、糕点、肉制品、饮料、酒类等消费集中的产品为重点品种,加大风险排查和抽检监测力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唯独没有提到物流环节的监管。

食安观察:“物流”和“商超退货”两环节食安“窟窿”要堵住

 

消费者自行购买消炎药“胃肠安丸”和“左氧氟沙星”记录

食安维权《食品安全法》有哪些支撑点?

针对济南消费者张某遭遇维权难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卢晓丽律师。卢晓丽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食安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