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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城一在建公益项目半年被处罚11次 企业损失470余万元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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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3 10:42:05

编者按:“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政府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信的支柱。“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之信”。政府失信,伤害的不只是某个企业的具体利益,而是地方整体的投资软环境。某种意义上,没有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就无从谈起。因为大厦不可能建立在沙滩上,良好的营商环境也不可能建立在政府失信的政务生态中。政府守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狠抓营商环境,首先就要从狠抓政府守信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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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近网络媒体报道,山东省邹城市在建公益项目——峄山风景旅游区东丽星级旅游度假花园(以下简称东丽花园)项目,早在2002年就被当地政府列为公益项目、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由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青公司,其前身为邹城市振青工贸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开发建设。但是,从2004年4月到同年10月份,邹城市水利局连续向振青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等书面通知书11份,造成工程多次停工,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错过了汛期之前完工的良好时机。雨季到来后围堰决口,淹没了施工用的船舫,已经建起的观光平台、动力伞平台等公益工程基础,也全部沉入水中,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达470余万元,至今无法恢复。

这一国内罕见的事件是如何形成的?

2002年,时任邹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瞻远瞩,经多次召开办公会议和请专家论证,确定在西苇水库北岸开发建设东丽花园项目。到2003年,市委、市政府为此先后三次召开了专题会议。

2003年7月22日,邹城市人民政府以邹政土字【2003】52号文件,收回西苇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储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重新安排利用。

2003年10月10日,邹城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批复》的邹政土字【2003】86号文件,将振青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合法取得的8号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振青公司,明确了土地面积。随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振青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协议书》、《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等文书,并经邹城市公证处进行两次公证。同年,振青公司相继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一切手续。

开工建设后,2004年春,为避免东丽花园项目上千万立方的回填土方在汛期造成损失,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2日第19号《专题会议纪要》“采取修建副坝提高标高”的精神,本该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副坝,振青公司出资2000余万元自建观光副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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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9日,邹城市西苇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向振青公司出具一份书面的《关于外购土料所需资金的说明》,要求振青公司提供63万余元的费用。

振青公司认为,该项工程完全可以采取清淤的方式来完成,不需要外购土料。东丽花园项目建设亦未对所谓的除险加固工程造成影响。根据山东省水利学会专家的建议,东丽花园建设应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互相协调,振青公司斥巨资修建的水库副坝,较好地保护了水库的安全,根本不需要再行加固。显然,这是他们打着除险加固工程的旗号向企业伸出了“黑手”。

在此情况下,振青公司从维护双方关系的大局出发,从东丽花园项目建设有限的资金中挤出11.38万元,支付给邹城市西苇水库管理局。2004年5月8日,邹城市西苇水库管理局出具“土方补偿费”10万元和“青苗补偿费”1.38万元的收据各一份。

伸手要钱63万余元,振青公司只给11万余元,没有满足邹城市水利局的无理要求,政企之间的“梁子”由此结下,随后就出现了半年之内连续向振青公司下达11次处罚决定书的荒唐一幕,最终使振青公司造成了无法换回的重大经济损失。

东丽花园项目是否违法?

邹城市水利部门向振青公司下达的11次处罚决定,无不以东丽花园为非法建设为由。那么,东丽花园项目到底合不合法?

2002年4月4日到5日,山东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组,对《邹城市西苇水库综合开发东丽花园规划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山东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委员、高级工程师戴同霞和山东省水利厅工管局局长、研究员于国平任组长,山东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和济宁市水利局、邹城市水利局、邹城市环保局等部门专家、领导组成。4月8日,山东水利学会出具鲁水学咨字【2002】8号关于《邹城市西苇水库综合开发东丽星级花园规划报告的咨询意见》的函。经论证:东丽花园项目开发后,百年一遇与万年一遇洪水位仅抬高0.01米,而经过振青公司在原有水位下清淤70多万立方米,所论证的影响0.01米也不复存在。

2002年4月18日,邹城市水利局以邹水字【2002】第10号文件,向济宁市水利局报送《关于在西苇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项目的报告》;

2002年6月27日,山东省水利厅以鲁水管字【2002】第18号文件,出具《关于对西苇水库综合开发项目报告的意见》,下发给济宁市水利局;

2002年10月21日,济宁市水利局以济水管字【2002】第23号文件,向邹城市水利局“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对西苇水库综合开发项目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通过三级水利部门的层层报批,西苇水库综合开发项目正式获批。

在山东省水利厅鲁水管字【2002】第18号文件中第二项第三点说:“在大坝管理范围内,兴利水位以上,可以进行绿化、休闲娱乐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副坝后大坝保护范围内,可以进行永久性居住建筑物的开发”。

由此可见,振青公司按照项目规划,建设副坝及其游泳场观光平台等施工内容,均依据山东省水利厅的批复要求,按原邹城建设局规划平面图、在规划范围内开展,完全吻合邹城市原五大班子对东丽花园公益事业的定性及要求,何来违法建设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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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针对邹城市水利局的所作所为,2004年8月11日,振青公司不服邹城市水利局作出的水利行政处罚,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邹城市水利局于10月25日书面告知法院,以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需要更正”为由,撤回原处罚决定书。同日,振青公司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10月26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邹法行初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

显然,邹城市水利局明知向振青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一再为之,其目的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企业施压,逼迫企业就范,向企业“揩油”、“扒皮”的嘴脸昭然若揭。

邹城市作为孔孟之乡、孟子故里,政府部门对待当地民营企业采取的“竭泽而渔、饮鸩止渴”的做法,在全国实属罕见,如此的营商环境令人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