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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农民陈允民:何时追回被冒领的近300万元林木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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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6 08:43:58

安徽省亳州市老农民陈允民

历时七年的艰难诉讼,手握十余份判决书,终于赢得了官司,这应该是值得高兴的事情。然而,安徽省亳州市农民陈允民却高兴不起来。法院生效的判决,虽然已经先后撤销了对方非法变更获取的林权证和亳州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但是,判决书并未明确将林权证物归原主,近300万元的巨额林木补偿金已经被他人领取,他不知怎样才能拿回本来就应该属于自己的钱?不知道自己下一步还将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2年6月1日,陈允民,这位年近七旬的老农民向记者哭诉了自己的遭遇。

锲而不舍的诉讼

据陈允民介绍,2003年1月10日,徐长力、陈允民与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宋大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废弃窑场土地面积约为180亩。同日,亳州市公证处以(2003)皖亳证民字第003号《公证书》,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2004年8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颁发2004林证字(1)第00001号林权证,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为徐长力。

2008年2月10日,林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的到陈允民名下,林权证号:(2008)第000020号。至此,该片土地使用权及林木权属全部归陈允民所有。在该处土地上,陈允民复垦整平土地、栽植树木1.4万余株,并建起护林房、养殖大棚等,前后投资达上百万元。

2009年,因急需资金周转,经人介绍,陈允民认识了许运好。当时,许运好自称是亳州市审计局国家干部,负责农业项目的审计工作,社会面很广,可以帮助陈允民办理贷款。许运好要求陈允民把林权证交给他作为贷款抵押物。出于对国家干部的信任,陈允民没加思考,就把林权证交给了许运好,后许运好以办理贷款需要陈允民签字为由,让陈允民在其提供的一张空白表格上签字。过了很长一段时间,贷款的事情一直没有着落,找许运好也是一再推托。最后,找许运好要林权证,许运好却说找不到了。老实巴交的陈允民也没有过多追究,此事就暂且搁置下来。

2015年,陈允民得知其林地属于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范围,就向谯城区林业局申请补办林权证,谯城区林业局作出谯林证字(2015)第1号林权不予补办通知书。陈允民不服,向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谯城区人民政府未予支持,陈允民遂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22日,该院作出(2016)皖16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谯城区林业局林权不予补办通知书和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此诉讼过程中,陈允民才得知,其名下林权证已经于2010年12月27日变更至一位名叫刘彬的人,林权证编号也变成了谯林证字(2010)第00g048号。

经陈允民多方了解和法院的调查得知,刘彬,是许运好的妹夫。

2016年10月20日,亳州市谯城区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承接不动产登记工作。

2017年2月13日,陈允民以亳州市谯城区不动产登记局为被告,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和亳州市谯城区林业局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将其林权证过户到第三人刘彬名下,要求撤销刘彬持有的谯林证字(2010)第00g048号林权证。

谯城区不动产登记局未向法院提供相关变更登记档案材料。

2017年5月5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第三人刘彬持有的谯林证字(2010)第00g048号林权证。

亳州市谯城区不动产登记局提起上诉。2017年8月1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行终5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林权证之诉中,与陈允民素不相识的刘彬辩称,因为陈允民对其有债务尚未清偿,陈允民之所以将林权证过户他,是用来抵债,并出示有陈允民签名的总计266.345万元的借据五份。

陈允民反映,刘彬出示的借据,均为在许运好胁迫下所签。

“2012年2月29日晚上十时许,许运好从涡阳纠集几名社会不明身份人员,把我强行带到一辆无牌的车上。在被他们用刀威逼控制之后,强迫我在许运好事先写好的借据上签字。事实上,我根本就不认识刘彬,从未与刘彬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陈允民说。

2013年2月,有好心人将陈允民的遭遇发布在网络上,亳州市纪委以亳纪函(2013)2号书面向亳州市公安局移交了该举报线索。

2013年7月5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纪委报送了亳公函(2013)9号《关于许运好案件线索核查情况的函》,指出,许运好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虽然公安机关认定许运好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从中也证明了一个事实:刘彬取得变更后的林权证是在2010年12月27日,而陈允民借刘彬钱款的借据,却是产生于2012年2月29日。刘彬在法庭上所述“因陈允民欠其债务而将林权证过户给他”的说法不攻自破,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赢了官司钱难拿

2017年3月23日,根据陈允民的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602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书,将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三管理区宋大村委会宋大自然村的案涉林地、林木征收补偿款298.40万元予以冻结。

撤销刘彬持有的林权证的法院判决生效后,按说刘彬不能继续享有该笔拆迁补偿款。但是,刘彬在许运好的支持运作下,于2019年12月26日向亳州市经开区管委会递交申请报告,要求领取该笔补偿款。在遭到拒绝后,刘彬以亳州市经开区不履行征地拆迁补偿法定职责为由,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6月10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亳复字【2020】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60日内履行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职责。

此复议决定严重侵害了陈允民的利益。陈允民认为,结合案件所查明事实,法院已明确认定案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陈允民和刘彬之间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允民应属于“与行政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亳州市政府未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参与权,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为此,2020年8月4日,他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1月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亳复字【2020】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亳州市人民政府对此判决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认为,一、二审民事判决之间、该民事判决与撤销刘彬林权证的行政判决之间不尽协调,以致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此理解不一,分歧较大。仅简单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不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因此,2021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行初62号行政判决,将案件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11月18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6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再次判决撤销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亳复字【2020】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刘彬不服该判决,再次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行终17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6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

刘彬持有的林权证至此终被撤销,但是案涉林权是否仍归属于陈允民尚未明确。

2021年年底,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之诉期间,刘彬却在亳州市高新区管委会领走了该笔林木征收补偿款。

需要指出的是,陈允民没有文化,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许运好正是抓住了陈允民的这一弱点,先是以银行贷款需要申请表为由,让陈允民在林权过户申请空白表上签字。刘彬后来向法院提供的案涉林权证变更档案材料造假痕迹十分明显。多处本来应该由当事人陈允民签名的地方是空白,案涉林地属地为十河镇宋大村民委员会,但在审批意见盖章处却是十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就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申请表,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在林权证原持有人未到场签署相关文书的前提下,谯城区林业局竟然乐此不疲地为刘彬办理了变更换证手续。而在法庭上,接手不动产登记事务的亳州市谯城区不动产登记局知错不改,竟然恬不知耻地表示自己只有办证权,没有撤销权。同时,还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陈允民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亳州市谯城区林业局向刘彬颁发林权证合法等等,法院依法进行了驳斥,其辩词均被推翻。

亳州市审计局官方网站2020年7月28日发布消息:经2020年7月17日局党组研究决定:许运好被晋升为四级主任科员。

在本案中,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许运好扮演了什么角色?人们自会一目了然。在法院判决中,除了走到前台的许运好的妹夫刘彬之外,许运好的内弟马峰、许运好的连襟崔居进等人悉数登场。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可以肯定的是,许运好及其几位亲属围在陈允民身边,绝非是助人为乐。

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刘彬案涉林权被撤销后,陈允民转移林权这一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案涉林权应归还原权利人陈允民享有。

但是,刘彬名下林权证被撤销,法院并未对案涉林地归属进行确认。近乎模棱两可的判决,让陈允民老人还要继续在诉讼的道路上走多久?

同时,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彬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的亳复字【2020】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迫不及待地领走了林木征收补偿款。而随着这份《复议决定书》被最终撤销,如何追回这笔款项?陈允民如何才能得到本来就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如今,因地上的房屋也被拆除,老伴三年前含恨而亡后,陈允民老人自己过着居无定所的流浪生活,加之长期官司缠身,疲于应付,他的身体也每况愈下,靠当地政府给办理的微薄的低保金勉强度日。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之中,是农民与公务员、强权与弱者之间的博弈,孰是孰非,人们期待真相大白之日早日到来,也期盼陈允民老人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法制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