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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王小兰内蒙古矿权案之一:天价违约金是否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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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1 13: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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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转让引发纠纷
十年诉讼导致天价违约金

  王小兰是河北唐山人,2003年年初,经中煤公司唐山分公司退休干部刘兴华介绍,认识了当时的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蒙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玉文。经刘兴华、陈玉文作为中间人撮合,2003年3月21日,王小兰与准格尔旗柳青梁村委会签订《煤矿转让协议书》,以31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村井沟煤矿。
  协议约定:王小兰支付50万元定金后,村委会应在收到定金20日内将合法占地证件等相关手续一并移交给王小兰,待村委会将转让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及相关证件一并过户到王小兰名下,并确保以上“四证”合法真实有效后,王小兰付款180万元,剩余价款待村委会将负责的所有手续和各项工作完善后全部付清。
  同时约定,村委会负责办理该矿具有的工业广场征地手续和煤矿的两条通道的征地手续,并负责广场到柳杨公路的道路建设,费用由村委会负责。村委会还要负责矿井用电10KV到井,办好电线的架设包括50KVA变压器的配置和安装直至正常运转。
  王小兰依约先交给了柳青梁村委会50万元定金,成立了准格尔旗华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兰当时委托陈玉文为华汇公司经理,负责华汇公司的建井整改、日常管理及协调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工作。并把华汇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交给陈玉文保管,以便办理日常业务时方便。
  2003年上半年,柳青梁煤矿的工商执照变更为华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兰。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随后都完成了变更。之后,王小兰又支付了130万元,尚余130万元尾款,准备等村委会完成征地手续、道路建设、矿井用电建设后再依协议支付。
  2003年12月31日,王小兰和柳青梁村委会在唐山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于2004年1月10日验收村委会按协议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全部转让完成后,王小兰一次性付清剩余款130万元。王小兰若因非自身原因不能按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支付余款,须按每天5‰的标准向村委会支付滞纳金。
  但后来,因柳青梁村委会没有按照协议完成道路维修、征地、架线和变压器安装等工作,柳青梁村委会代表井沟煤矿与土地使用权人虽办理了协议用地手续,但双方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王小兰没有支付余款。
  2005年年底,王小兰发现有人冒用华汇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煤矿整合申请》,要求注销华汇公司各种证、照,与其他公司进行整合,签订了《资源整合协议书》,严重侵害了华汇公司的合法利益。王小兰等人遂将陈玉文、刘兴华、矿长任毅等人起诉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华汇公司证、章、照,确认已签订的煤矿整合申请、协议全部无效。路南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王小兰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陈玉文等人后来将华汇公司证章照等交给路南法院,法院交还给了王小兰。
  之后,华汇公司与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能公司”)完成了煤矿整合,井沟煤矿并入富能公司,王小兰持有富能公司20%的股权。
  2006年,因王小兰未支付130万元转让款,柳青梁村委会将其诉至鄂尔多斯中级法院,请求判令王小兰给付煤矿转让款130万元及违约金(按补充协议约定每日5‰)。王小兰认为村委会没有按照协议完成道路维修、征地、架线和变压器安装等工作,其有权拒付剩余款项。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柳青梁村委会及原审第三人陈玉文、任毅连带承担赔偿资源损失费200万元。
  2007年11月2日,鄂尔多斯中院判决认为,煤矿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煤矿转让已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属于有效协议。虽然双方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王小兰已经实际接收煤矿并与他人整合了该煤矿,其又不能提供柳青梁村委会违约的证据,故不能认定柳青梁村委会存在违约。鄂尔多斯中院全部支持了柳青梁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王小兰的反诉请求。
  之后,王小兰上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小兰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6月30日,最高法院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此案。2011年8月12日,内蒙古高院再审维持了鄂尔多斯中院原判决。王小兰不服上诉,2014年8月27日,最高法院发出“(2013)民提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了鄂尔多斯中院原判决的主要部分,只是将王小兰向柳青梁村委会支付的滞纳金仅从每日5‰调整为4‰。

  

申请执行人突然“变脸”
虚假诉讼还是虚假协议

  这场持续10年的诉讼看似尘埃落定了,经过十多年,王小兰依判决需要缴纳给柳青梁村委会的违约金已经高达2000多万元。2017年5月4日,王小兰在富能公司9%的股权(此前20%的股权经股权结构调整后为9%)、预期股息与红利共400万元被鄂尔多斯中院冻结。2019年,鄂尔多斯中院下了一份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是王小兰,申请执行人却不是柳青梁村委会,而是陈玉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鄂尔多斯中院裁定拍卖此股权。
  申请执行人突然变成了陈玉文,让王小兰一头雾水。通过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调卷,她惊讶地发现,2016年准格尔旗法院曾作出民事判决“(2016)内0622民初547号”,判决陈玉文取得最高法院判决的柳青梁村委会对王小兰享有的全部债权。
  而这份判决书中陈述的“事实”,更是让王小兰匪夷所思:柳青梁村委会与陈玉文达成两份合同,分别为2004年11月7日陈玉文代王小兰签订的《补充协议》、2005年11月7日陈玉文与柳青梁村委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确认书》。
  2004年11月7日的《补充协议》规定:王小兰付柳青梁村委会滞纳金65万元,一次性付清。原欠本金80万元及65万元滞纳金于2004年11月9日前全部结清。原《补充协议》废止。
  2005年11月7日陈玉文与柳青梁村委会的《债权转让协议》规定:柳青梁村委会与王小兰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的煤矿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陈玉文。陈玉文已经支付给村委会的款项,作为陈玉文支付村委会的债权转让款。村委会配合陈玉文向王小兰追索债权及滞纳金,如需诉讼,陈玉文以村委会的名义,村委会出具相关资料及根据需要积极配合。王小兰的尾欠款及滞纳金归陈玉文享有,与村委会无关。
  这两份协议以及陈玉文与村委会2016年的诉讼及准格尔旗法院的“(2016)内06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王小兰直到2017年鄂尔多斯中院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陈玉文、评估拍卖股权前,均毫不知情。同时,王小兰认为,2005年11月7日陈玉文与柳青梁村委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明显的虚假诉讼条款:其中规定柳青梁村委会配合陈玉文以村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明显的虚假诉讼行为。
  如果2005年年底柳青梁村委会就已经将债权转让给陈玉文,则此后只能是陈玉文向王小兰声索债权,柳青梁村委会还凭啥声索?如此一来,从2006年开始,柳青梁村委会起诉王小兰的合同纠纷,从鄂尔多斯中院、内蒙古高院、最高法院打了10年的诉讼,都是虚假诉讼。
  王小兰与柳青梁村委会联系,询问他们与陈玉文之间的诉讼和是否真的存在债权转让,发现了更多此前毫不知情的秘密。
  柳青梁村委会经过选举已经换届,新任村委会主任李三海接受了王小兰委托的代理律师的调查,村委会还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几份证明材料称:
  1.2004年11月9日,陈玉文代王小兰付清了村委会全部煤矿转让款及滞纳金。村委会收到了王小兰于2004年11月9日的付款155万元,另王小兰于2004年6月28日支付了“井沟煤矿转让款”40万元。
  2.关于2015年10月18日村委会与陈玉文的《协议》,村委会没有召开过会议,该两份材料系村委会会计张永清在2016年接到准格尔旗综合开发办主任的电话后,去开发办拿回的,不知道是如何形成的,村委会留存的仅是复印件,也从未通知过王小兰。
  3.村委会在2004年11月9日开具的收据2张及2004年6月28日开具的收据1张,载明收取的是王小兰的煤矿转让款及滞纳金,在开具收据时并没有陈玉文的名字,三张收据上陈玉文的名字是事后补签。
  4.村委会从来没有召开过会议,将村委会对王小兰债权转让给陈玉文,也没有召开过会议,同意陈玉文以村委会的名义起诉王小兰。村委会现在对2015年10月18日的《协议》及《确认书》均不认可。
  5.陈玉文2006年10月8日以柳青梁村委会的名义起诉王小兰时,委托代理人靳海青不是柳青梁村委会成员,更不是村委会副主任,没有代理权。村委会账目中没有与王小兰2003年3月31日转让协议中修路、架线、用工、用料等方面的记载及委托,有人以村委会名义起诉王小兰时制作的“村委会修路、架线、用工、用料等”相关事实证据与村委会无关。
  另,据王小兰回忆,她在向柳青梁村委会付款180万元之外,还曾向陈玉文付款四次,分别是2003年4月50万元、2004年6月40万元、2004年8月31日20万元、2004年10月7日40万元,2004年12月50万元,共200万元,都是现金给付,也都有人在场可以证明。
  刘兴华2007年6月20日的一份书面材料证言称:2004年4月,王小兰曾委托刘兴华将工商营业执照和印章交给陈玉文,目的是委托陈玉文应付相关部门对矿井的检查验收,但没有委托他出煤。2004年9月,陈玉文交给王小兰丈夫金子胜一张井下对照图和煤矿整改报告申请,承认他正在开采,但否认采的是转让煤矿的资源。宋露平2018年、2019年两次书面证言称,2005年六七月份他以矿长身份在井沟煤矿工作,当时该矿用机动三轮车拉煤,每车一吨多,每天出煤约500吨,煤粉售价70元/吨,块煤130元/吨。2005、2006年该矿一直在出煤。
  王小兰认为,她给陈玉文的这些钱和陈玉文未经她同意挖煤挣的钱,远远不止130万元或195万元,足够在2005年支付柳青梁村委会的尾欠款和所谓“滞纳金”。陈玉文代她向柳青梁村委会支付195万元后,可以起诉她追索,但不能以村委会的名义,也不再存在违约金或滞纳金的问题,她支付给陈玉文的200万元及陈挖煤挣的钱也足以抵偿。
  王小兰称,她已经将本案情况向鄂尔多斯中院、内蒙古高院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并引起关注。
  此案的下一步动向,本刊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