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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王小兰内蒙古矿权案之三:陈玉文虚假诉讼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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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1 13:59:51

近来,河北省唐山市民王小兰因投资内蒙古煤矿遭遇虚假诉讼一案,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将王小兰拖入13年虚假诉讼的始作俑者、内蒙古准格尔旗蒙南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玉文,以极为不光彩的角色进入公众视野。


 

 

陈玉文捏造的非法证据《协议》


 

陈玉文捏造的非法证据《确认书》

2018年6月28日和2018年12月31日,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两次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内蒙古准格尔旗蒙南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玉文,在王小兰矿权案诉讼中,制作虚假证据,欺骗各级法院。

2018年6月28日,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全文如下:


 

 

2003年1月9日,柳青梁村委会(下称“村委会”)就井沟煤矿转让事宜,在原村支书贺三存主持下,在村办公室召开了会议,决定将该煤矿对外转让。2003年3月21日村委会与河北省唐山市的王小兰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书》,将该煤矿以3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小兰。2003年12月31日,村委会又与王小兰签订了《补充协议》,定于2004年1月10日,双方共同对《转让协议》中村委会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待村委会向王小兰完成全部交接手续后,王小兰付清全部转让款,在《补充协议》所定时间到期后,村委会同意王小兰展期3—5天付款,展期过后王小兰仍不能付款的,王小兰按每天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上述协议签订后,王小兰分期向村委会支付了煤矿转让款180万元。该煤矿随后变更为准格尔旗华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汇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小兰,由王小兰自行安排生产经营。

因王小兰未及时付款,为此,村委会在2004年11月7日在贺三存的主持下,又召开了会议,并于该日在村委会与华汇煤炭公司王小兰的代表人陈玉文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加盖了华汇煤炭公司的公章。本次会议明确了王小兰应付村委会滞纳金65万元一次性结清,原欠村委会80万元及65万元滞纳金于2004年11月9日前全部结清,原《补充协议》同时废止。2004年11月9日,陈玉文代王小兰付清了村委会全部煤矿转让款及滞纳金。(详见协议、收据)至此,村委会与王小兰《煤炭转让协议书》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关于2005年10月18日村委会与陈玉文签订的《协议》及村委会出具的《协议》的情况,村委会也进行了了解核实。该两份材料的形成,村委会没有召开过会议,该两份材料系村委会会计张永清在2016年期间接到准格尔旗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张二换电话后,和董俊义一起去张二换那里拿的,不知道该两份材料是如何形成的,村委会留存的《确认书》仅是复印件,内容不是村委会成员书写,《协议书》内容也不知道是谁书写。该二份材料取回来后无论是原任村委会成员还是现任村委会成员,均没有通知过王小兰,村委会2004年11月9日收据2张及2004年6月28日收据1张,载明收取的是王小兰的煤矿转让款及滞纳金,在开具收据时并没有陈玉文的名字,三张收据上陈玉文的签字是事后补签,为此,村委会郑重承诺:对2005年10月18日的《协议》及《确认书》不予认可。

经村委会了解核实,村委会自始没有召开过会议,同意陈玉文以村委会名义起诉,也没有召开过会议,经村委会债权转让给陈玉文。王小兰等人在2018年6月25日向村委会了解2009年9月14日《关于准格尔旗柳青梁村煤矿转让纠纷一案的情况反映》材料,是陈玉文以村委会名义诉讼时自行制作,经村委会核实,该材料中部分村民签字不实。

该证明除盖有该村村委会公章外,还有该村书记董俊义、村委会主任李三海、村委会副主任贺峰以及村委会会计张永清等四人的签名,以示对以上证明的认可。

2018年12月31日,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全文如下: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下称“柳青梁村委会”)在2018年期间收到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王小兰诉陈玉文及柳青梁村委会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经现任班子成员了解并核实账目后,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提字203号民事判决书,是陈玉文掩盖事实真相、进行虚假诉讼所形成。

一、陈玉文在2006年10月8日以柳青梁村委会名义起诉时,委托代理人靳海青并不是我村委会成员,更不是我村委会副主任,靳海青自始没有代理权。陈玉文是该案真正的幕后原告,其无权以我村委会名义起诉。

二、经核对我村委会原始账目记载,在履行与王小兰签订的2003年3月31日《煤矿转让协议》过程中,我村委会账目没有修路、架线、用工、用料等方面的记载及凭证,该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证据系陈玉文自行制作,与我村委会无关。

三、陈玉文代表王小兰于2004年11月7日与我村委会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我村委会已经于2004年11月9日前收到陈玉文代表王小兰交纳的全部煤矿转让款及滞纳金,至此,我村委会与王小兰之间的《煤矿转让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四、陈玉文在以我村委会名义起诉王小兰时,不出示上述《补充协议》,并隐匿我村委会开出的还款收据,掩盖了事实真相。其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与我村委会无关。

由以上证明可见,陈玉文在与王小兰的矿权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完全是自己捏造,是彻头彻尾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此理应高度重视,依法排除陈玉文提供的非法证据,依法纠正以往的错误判决,还王小兰一个公道,同时,对陈玉文虚假诉讼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