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调查核实 恶意转移资产 监督移送犯罪线索 恢复执行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6日,赵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立偿还王某祥123006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立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王某祥向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123006元。赵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立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5月18日,赵县人民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王某祥认为赵县人民法院怠于执行,向赵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2025年4月7日,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
调查核实 赵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调取案件卷宗,向赵县人民法院发送执行情况说明,询问申请人王某祥并向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发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立分别于2023年6月7日、2023年9月13日通过微信账号向其子王某准转账88000元和438000元,被执行人王某立存在转移资产、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
监督意见 赵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未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二是未积极行使到期继续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致使被执行人王某立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向其子转移财产。赵县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提请赵县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监督结果 2025年5月29日,赵县人民法院书面回函采纳了检察建议。本案恢复执行程序后,王某立已向王某祥返还本金和利息共计14.2万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应当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履职,在重点调查核实法院执行活动合法性的基础上,对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线索的行为开展同步审查。通过检察监督,进一步督促法院规范执行活动,助力破解执行难题。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时,也应同步核实被执行人有无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情形。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督促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或自行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立案监督等职能,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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