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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泉沟镇周家泉村村民杨文兰:外地看病归来,家园已成废墟

文章来源: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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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22 12: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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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泉沟镇周家泉村70岁的村民杨文兰,手捧一本鲜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站在一片瓦砾前。那里曾是她居住了一辈子的家,如今只剩断壁残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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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王绍荣接到村干部电话后前往村委会商谈补偿事宜。村里对其母房屋的补偿估价为28万余元。王绍荣提出,左右邻居房屋在建筑年代、外观样式等方面均与其母房屋相差无几,却能获得50万元左右的补偿,认为此举有失公平,希望一视同仁,哪怕按平均值补偿也可接受。当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王绍荣回忆,当时他曾询问:“如果真要拆,能给多长时间收拾东西?”一位翟姓干部答复:“两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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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次日清晨,王绍荣驾车带母亲前往济南看病途中,便接到村里通知:房子已被拆除。家中的被褥、家具、锅碗瓢盆等所有物品,均被掩埋于废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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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荣表示,该村还有多户村民在未签署协议、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遭遇强制拆除。部分村民已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其提供的一份泉沟镇人民政府《答辩状》中,镇政府辩称,此次房屋拆除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而是周家泉村委会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镇政府称,该村已逐户征询意见,通过了拆迁安置方案,并报请新泰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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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界人士分析此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早有判例指出,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这意味着,涉及强制拆除这类行为,通常属于政府公权力范畴,不宜通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因此,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权强制拆除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行政行为,即使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强行拆除村民住宅,必须由行政机关或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涉嫌民事侵权,甚至触及《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红线。

目前,杨文兰老人手持房产证,却无家可归。她与儿子的诉求,仍在等待一个合法、合理且具有温度的回应。(民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