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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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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10:29:44
案情简介
小伟和小倩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11月离婚。2020年12月3日,小伟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好友陈某借款80万元,约定两年后归还。同日,小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处落款为小伟一人。两天后,陈某分三次向小伟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合计80万元。

  2023年5月,陈某在借款到期多次催促小伟还款无果后,将小伟、小倩二人诉至法院,主张该债务发生在小伟、小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经营业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伟对借款一事并无异议,称其因为生意不好没有钱还款,希望能够延期还款。对此,小倩辩称其并不知晓该笔债务,并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11月8日二人因夫妻矛盾大打出手的报警记录,证明借款发生时二人处于夫妻感情破裂状态下的矛盾僵化期间,此后两人即处于分居状态,小伟并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人也未有相关经营业务,该笔债务系小伟的单方债务,与其无关。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小伟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结合小伟的当庭陈述等,可以确认陈某向小伟出借80万元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为小伟、小倩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首先,案涉借款由陈某向小伟转账且借条仅由小伟一人出具,未有证据证明小倩有共同借款合意;其次,案涉借款金额较大,陈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小伟、小倩二人夫妻共同生活;最后,根据小倩提供的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时,小伟与小倩处于夫妻感情发生破裂的矛盾期间,再结合二人之后处于分居以及离婚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对外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可能性较小。综上,法院认为案涉借款难以认定为小伟、小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遂判决由小伟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陈某对小倩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确认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及“共债共用”原则。“共债共签”原则是指借据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或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追认;“共债共用”原则是指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案涉借条由小伟一人出具,小倩没有对该借款进行追认的意思表示,而陈某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小伟、小倩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证据材料;且借款发生时,小伟、小倩处于婚姻感情破裂的矛盾期间。在此情形下,小伟、小倩共同借款可能性较小,故该借款由小伟一人承担,小倩不应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