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共享电单车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同时有人打起了盗窃共享单车电池的主意。近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日至20日的凌晨或夜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十三次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将放置在本市区亳州市第二中学、恒大城、杏坛家园等处的十九辆共享电单车车座据开,后将车座内放置的电池盗走。
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池共计价值16378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扣押机关已将扣押在案的19块被盗锂电池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应从严惩处。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遂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谯城法院 作者: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