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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院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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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1:39:45
 为深入推动全民质量行动及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征集的案例中精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李某至、单某兴、马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至伙同被告人单某兴、马某,通过互联网从四川省以每斤20余元的价格购进“手撕鸭肉干”及包装袋,后进行分装。通过建立微信群,联系群主及客车,以来店每人赠送一份酱油、一瓶醋、一瓶料酒的方式吸引老年人购物,期间将分装好的“手撕鸭肉干”谎称是“手撕牦牛肉干”,以100元三袋的价格卖给“免费大客一日游购物团”的老年人,销售金额为76157.1元,三名被告人获利共计41357.1元。经鉴定,送检样品未检验出牛源性成分,检验出鸭成分。

【裁判结果】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至、单某兴、马某在产品销售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作用相近,均为主犯。被告人李某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单某兴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都有了出游的意愿,尤其是老年人时间充裕,想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多出去走走。本案警示大家在旅游时应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参加购物团旅游时,应了解商品的真正价格,切莫贪图便宜。面对低于市场价的食品,需要留意商家是否生产证照齐全,包装是否过于简陋,生产日期是否有涂改痕迹等。购买后要保留购买的单据、凭证,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将剩余食品妥善保管。发现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发现有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二:李某、张某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开始,经营按摩理疗馆的被告人张某涛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糖康宝”进行宣传,并将“糖康宝”销售给被告人李某、龚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额110800元。被告人李某购买“糖康宝”后,又将“糖康宝”以散装形式,按斤销售给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额128250元。经鉴定,“糖康宝”内含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检验标准。此前,在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还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黄某(另案处理)购买8万余板降压片销售,销售额202795元。经鉴定,该降压片卡托普利、氨氯地平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检验标准,应当认定为假药。在此案中,公诉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万元。同时判令李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84750元,支付销售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608385元;以被告人张某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4万元。同时判令张某涛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数额332400元内与被告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李某、张某涛提出上诉,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药安全无“小案”,本案是一起通过实体“理疗馆”,利用人民群众对“降糖”“降压”的治病心切心理来促进非法保健品、药品的销售,甚至发展下线,其欺骗性极高、危害性极大、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本案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多元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并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承担各自的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对其惩处,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有力震慑了犯罪,切实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单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单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高某宇、张某琳、张某茜(三人另案处理)购买默某东公司生产的仅在香港市场销售的港版九价HPV疫苗共计107支。此后被告人单某向265人销售疫苗,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给部分人员接种过程中,单某将该疫苗1针拆分为3针至5针不足量疫苗掺入生理盐水后,将专用针头、针管进行消毒后重复使用为受种者接种HPV疫苗,共计为225人接种421针(其中23人接种42针为足量疫苗,202人接种379针不足量疫苗),40人尚未接种。

【裁判结果】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向他人购买储运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疫苗,并向部分疫苗中掺入生理盐水,以次充好,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典型意义】

 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此类疫苗,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是16到26岁。本案中,被告的犯罪行为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应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案例四:杨某宇、毛某、丛某贞等六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杨某宇以牟利为目的,将网上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中药粉勾兑到散装白酒中制造“壮阳酒”进行销售,合计金额839930元,非法获利454700元。被告人毛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杨某宇处购买“壮阳酒”后进行分装销售,合计销售481695元,非法获利277090元。被告人丛某贞以牟利为目的,从毛某处购买“壮阳酒”后,以每瓶“壮阳酒”赚5元差价的方式将“壮阳酒”全部销售给殷某峰,销售金额为148600元,非法获利24870元。被告人殷某峰以牟利为目的,从丛某贞处购买“壮阳酒”后,向王某岩等7人销售,销售金额为86300元,非法获利58500元。被告人王某岩以牟利为目的,从殷某峰处购买“壮阳酒”后,向马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销售金额为2520元,非法获利840元。被告人范某强以牟利为目的,从杨某宇处购买“壮阳酒”后,向许某等23人销售,销售金额为429338元,非法获利301740元。此外被告人范某强以娱乐为目的,发送淫秽色情视频共计51条。经鉴定,本案案涉“壮阳酒”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药监局认定,本案案涉“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在此案中,公诉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毛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丛某贞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被告人殷某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王某岩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范某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宇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3993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休闲保健的食品正成为消费者的“新刚需”,一些不法分子看到民间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宇将普通散装白酒加入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伪装成中草药“壮阳酒”,对外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酒长期服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对于心脑血管患者更会造成生命危险,法院审理中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注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注重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让被告人充分认识法院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零容忍”。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司法责任之所在。

 
案例五:钱某库、王某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钱某库发现饲养的牛中6头牛不明原因死亡,为避免财产损失,在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将6头死因不明的牛全部出售,从中获利近2万元。被告人王某志以1.5万的价格从钱某库处收购3头死因不明的牛,后将其中1头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迟某雨(另案处理),并伙同王某连(王某志妻子,另案处理)在农贸大厅摊位销售牛肉,销售金额近1.2万元。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库、王某志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库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4000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职责所在,司法机关依法惩治食品安全类犯罪,为不法之徒敲响警钟,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人民法院严厉惩处私屠滥宰和病死及病害牲畜的非法交易违法犯罪,进一步巩固生肉质量安全,维护生肉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