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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拆迁管理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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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6 20:01:15
拆迁安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发展大局和民生稳定。要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实实在在惠及群众,依法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我们这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损害了我们的正当权益。2016年多次破坏我们的房屋逼迁,2018年又两次拆毁了我们的全部房屋。为逃避责任,竟然说房屋是自然垮塌;上级转下来的反映材料,2018年10月后才发生的损毁房屋事实,却可以用2016年和2017年的信访回复来进行答复,难道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变相降低多项补偿款,疑被克扣六组移民补偿款三项约600万元(后面陈述事实)。某些部门相互串通,编造与房屋被毁事实不符的虚假理由而不作为。近年来,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依规合理解决,至今无果。”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大店村六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们是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大店村六组村民邓泽林、陈举珍、邓娜娜等3户人。龙滩水库建在我们六组,由前锋区移民局负责征地拆迁,我们是大力支持和配合,如测量拆迁房是以套内面积计算补偿面积的,农村拆迁是没有以套内面积进行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农房都是以房屋滴水为界进行测量的。这样每户至少有几十、上百个平方米的房屋没有得到补偿;这种测量计算房屋补偿面积我不认可,他们就在测量单上伪造了我的签名。我们在自己的2.5亩自然界(本组在房后划给村民的荒山坡地)内种植的竹木只补偿了3笼竹共90元,按照补偿标准计算林木补偿款应该是2.5亩x6000元/亩=15000元。这些做法变相降低了对我们的各项补偿,为了国家建设我们也只有被迫认了。
       更有甚者,我们六组29.5亩宅基地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应该给予补偿,但却不给补偿,理由是宅基地用来建安置房,实际上并没有用宅基地建安置房的法律依据和先例,并且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安置房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地,两种性质的土地根本不能混为一谈。我们3户人都有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我们合法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拆迁房屋实质就是为了征收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宅基地和房屋就是农民居住的保障。更令人不解的是,无偿占用我们3户人的宅基地建安置房,却剥夺了我们购买在自已宅基地上建的所谓安置房的权利。请拿出相关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拆迁政策,安置房被拆迁人是不用出钱购买的,而我们这种安置房却需再付800元/㎡进行购买,这里面本身就有问题;同样依据《国务院第471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68号》及《川办函(2014)27号》等政策制定的四川省广元市《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而我们六组的生产安置费疑被克扣,大约487万多元;由六组村民集资修建只有几十年时间的一座普通石拱桥也不给补偿,说是文物但拿不出文物鉴定书。邓泽林当时在场,觉得这样的作法确实不合理,于是与有关负责人杜某某进行理论,丢了杜某某的面子,同时也反映了补偿款疑被克扣的事情(移民生产安置费和宅基地、石拱桥的补偿款共计600多万元疑被克扣)。邓泽林一家三户因此受到威胁和打击报复,在其刚签好拆迁安置协议时,才被告知其户口迁回来晚了不是移民(下面再来陈述户口的事情),不能进行房屋安置,只进行货币补偿。于是签协议的唐某就抢过签好的协议撕毁了,现在反而说是邓泽林不签协议。
               
       邓泽林户口是2010年才迁入本区妻子户口所在地,落户在舅子户头上,落户后也没有分到耕地(有证明)。因户口在舅子户头上也批不了宅基地,因住房原因与舅子关系也闹僵了,于2011年8月5日邓泽林开始办理迁回原籍大店村六组,大店村、六组及村民都同意邓泽林迁回本组,大店村及六组都在同意落户证明书上签了字盖了公章,六组村民也多次在同意书上签了名并盖了手印(有证据)。依据《户籍管理制度》,邓泽林完全符合迁回原籍落户的条件,应该给邓泽林办理落户手续。但有关部门一直拖着不办也未告之原因,直到2016年信访后才被告知是因建水库2012年就已经冻结了户口迁入,实际是2011年就已经冻结了户口迁入。依据《拆迁法》第十一条(三)项规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办理分户或入户最长期不能超过一年。”但如此无期限的冻结,这已经与《拆迁法》相悖,应视为无效。又依据《川办函(2007)27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管理办法》第四条,封库令调查期限规定,原则上封库调查期限中型工程为一年。第六、封库令的撤销与变更:(一)在封库令规定调查期限内未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及时逐级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并相应调整实物指标调查时限。延期满后仍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撤销封库令。封库令执行时间是2012年12月24日,那暂停期满应该是2013年12月23日,没有暂停延期的文件,那2013年12月23日也是最后暂停期和开工建设日期,因涉及到山上面建的地下洞子,水位上升后会影响洞子里设备,因工程队不同意水库根本就没有通过审批,后来2015年是水库水位下降20米与工程队沟通后才通过的,所以封库令的暂停调查期限内水库根本就没开工,也根本就没有通过审批,所以依法龙滩水库封库令已经失效,但暂停户口迁入确仍然在违规执行,因为邓泽林多次拿着证明材料去办理落户均未成功上户。
                
       并且,邓泽林2011年8月5日开始办理户口迁回手续时,根本就没有听说修水库一事。修水库实际是2017年3月28日才签订的征地协议,邓泽林户口是2016年1月17日已经在派出所办理了落户手续。户口办理时间长达5年之久,这是因为一些部门与民争利违规造成的,并且邓泽林迁回六组落户也经过了移民局和前锋区纪委的调查核实,在办理落户过程中无违规行为,落户所需的各种材料齐全,符合迁回原籍落户的所有条件。并且前锋区纪委在调查本组文某菊因去世后分了安置房事件时明确说建水库户口载止时间是以签订安置协议时自然终止,迁入和去世都一样。依据同样法律法规制定的四川省广元市《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七条:“搬迁安置前应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这也是全国征收土地人口载止通行的实施办法,而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采用双重标准,迁入户口是以2012年12月24日截止,死亡人员是2016年3月签协议时自然截止。如此故意拿着失效的封库令有针对性的采用的双重标准,显失公允。并且邓泽林落户时还没有正式征地和签订安置协议,开始签订安置协议是2016年3月,征地协议是2017年3月28日才签订的。
       目前并无拆迁农村房屋安置要与户口挂钩的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是否享有对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才是能否享受拆迁安置的必须要件,只有购买社保才与户口有必然关联,建龙滩水库根本就没有按政策购买社保。《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它不动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中纪办(2011)8号》第二条规定:“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款与政府的补助能够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及《川府办发电(2010)41号》等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是有关部门为了与民争利和打击报复未予执行。
       所以拆迁农村房屋如不购买社保,与户口没有必然关联。有关部门之前已经对邓泽林户口进行了调查都没有任何异议,也与邓泽林签订了拆迁协议,正是因为邓泽林反映了补偿款疑被克扣的事情后,为了威胁和打击报复才以户口为借口说邓泽林不是移民(三户人其实是一家人,是三个独立的户头,每个户头都有房屋,所以才有针对性的采用双重标准)。那我又请问你们征收了我们的耕地和林地,我们以后还有没有生活来源?拆了我们的房屋不进行房屋安置,那我们以后还有没有居住的地方?说我们不是移民,那为什么又要强迫我搬迁呢?所谓移民就是从水库内搬迁到水库以外进行安置的就叫移民,而我们3户人房屋都是在水位淹没线以内,必须要从水库内搬到水库外,并且是有关部门强迫我们搬迁的。如果说我们不是移民,那我们又是什么人?不论是什么人,你要被拆人搬迁就要依法保障被拆迁人有居住的地方和搬迁后有一定的生活保障,才符合国家依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所制定的拆迁政策。并且所给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是土木结构只有410元/㎡,再无其它任何补助,房屋的补偿价只有前锋区房地产市场价的1/10不到,也只有本组村民房屋补偿总价值(安置房价值拆算在内)的1/10,这还不算4年数万元的过渡费。这明显违背《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中纪办(2011)8号》第二条规定,这说明强制进行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已经涉嫌违规违法,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即下位法律法规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悖之条款应视为无效的规定,所以此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应无效。如此在房屋补偿安置中采用双重标准,人为制造补偿不公平,致使我们无法达成《拆迁协议》。于是于2016年3月29日强行将我们3户人进行断水、断电、断路、挖泥土阻断房屋排水沟,并多次故意破坏房屋(有证据)等手段将我们3户人逼走。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在没有法院判决的《强制拆除通知书》,也没有强制拆除执行权,也没有通知我们物权人及村、组及镇政府到场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14日和11月19日两次故意损毁我们美丽温馨的家园,造成房屋损失达50多万元。近4年来,我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饱受了痛苦的精神折磨。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依规合理解决,至今无果。
        综上所述,我们自始至终都是要求与本组村民享受同等的拆迁安置政策,有一个安身立命的居所,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种被拆迁人最基本的生存要求竟然被剥夺,显失公允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把我们逼成了“钉子户”。身为弱势百姓,我们感到无奈和无助,再无其它任何办法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现在像乞丐一样四处求告也无法要回被损失的财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期待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依法行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保障机制。为此,恳请上级领导主持公道,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按我们六组的拆迁安置政策给我们进行还房安置,并查出疑被克扣的补偿款补发给全体移民,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百姓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晨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