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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济南市章丘区交通局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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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5 19:35:01


 
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无条件公开,属于不能公开之列的要向被申请人说明理由。因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在行政诉讼中输了“官司”。

3月5日,东联社—启明新闻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2020年2月2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鲁01行终59号《行政判决书》,对章丘区一出租车司机诉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的上诉,维持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鲁0181行初98号判决。

2019年3月1日,济南市章丘区出租车司机张玉杰向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事项: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2009年至2018年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收入、支出明细;章丘区出租车2009年至2018年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收入、支出(指发给各公司)明细。

2019年3月4日,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人张玉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3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公开答复,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与你没有切身利害关系,依法不应向你公开。

张玉杰对该《答复》不服,于2019年3月25日向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章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意见书》,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但是,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根据相关规定,“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为此,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19年3月14日对原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二、限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张玉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也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此,判决认定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

东联社—启明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当事人张玉杰。他说,这两次判决的事情在济南市暨章丘区影响很大,但并非是因为章丘区交通局在行政诉讼中输了官司,而是需要对方公开的内容。

张玉杰介绍,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章丘区交通局在分配发放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时,违反国家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规定,存在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等违法乱纪行为,并且数额“相当惊人”。

至于是何种“偶然机会”,张玉杰拒绝透露。

据悉,张玉杰早在去年就已经先后向区、市财政局、省财政厅以及国家财政部进行了举报。

“这个盖子一旦揭开,绝对是一桩惊天大案!”张玉杰说。(记者 张子秋 3月5日山东济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