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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法院联动执行 “排除妨害”扫清“亲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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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08:15:40

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联动工作机制,与镇司法所、村委会密切配合,以“无损”方式妥善执结一起离婚夫妻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并以此为契机接续起父女间的亲情纽带。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后,二人与王某的母亲共同分得了承包地4.2亩,分地时未对每个人分得地块位置加以区分,该4.2亩地一直由王某种植果树。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大女儿随父亲王某生活、小女儿随母亲刘某生活。离婚后,刘某多次要求王某腾让属于她的1.4亩承包地,并要求王某支付从离婚后至起诉时的土地承包费。村委会多次协调均未成功,刘某向胶州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村集体确认刘某1988年分得了户口承包地1.4亩,通过价格评估也确认了该承包地被占用期间的土地承包费。由于离婚后刘某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在其他地方另有承包地。故,胶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等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腾让土地及支付补偿款的法律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两人曾经是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导致离婚,再加上这些年因为土地存在纠纷,矛盾十分尖锐,刘某坚持要砍掉王某栽种的果树,王某则坚决不同意。

 

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执行干警们到实地勘察了解情况,得知这1.4亩土地虽然不多,但涉及“三类地”。原来,该村村委为了公平起见,将村里的承包地根据土地质量分成三级,最好的为一级每人分得0.55亩、其次的为二级每人分得0.5亩、最差的为三级每人分得0.35亩。目前,王某在三类地中均栽满果树,且正值挂果期,假如强行腾让土地,需要将每类地上的果树砍掉一半,将造成王某高额的经营损失,而且根据勘察土地现状,即使伐掉果树,该地也无法种植农作物,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为早日化解矛盾,胶州法院决定联合全市执行联动综合体中协作单位之一的洋河镇政府共同化解该案。胶州市洋河镇司法所所长、该村村书记和执行法官再次来到田间地头,进行二次实地勘察,并将双方当事人叫到村委办公室,组织背对背调解。在拉家常式的调解过程中,大家了解到,二人离婚后,刘某由于对王某心存怨念,无论王某怎么请求,都坚决不让王某与小女儿联系,父女二人已经多年未见。得知小女儿今年考上了大学,村委会当即按照村里的规定奖励孩子奖学金2000元。王某对于自己缺席了女儿的成长,以及刘某独自将女儿养育成才的艰辛感慨万千。

“毕竟血浓于水,父母最放不下的还是子女,父女之间的亲情也是永远割不断的”“父母之间的恩怨不转嫁让孩子去承受痛苦”……在执行干警、司法所所长和村书记的共同劝说下,刘某终于同意将女儿的电话号码告诉王某,一通电话让父女间的亲情纽带重新接续起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继续使用该土地,王某每年给予刘某1400元的土地补偿款,由于此前王某被征收了部分土地,每年的土地征收款由村委统一发放。为了打消刘某的顾虑,王某在村委会现场写下承诺书,由村委会每年从自己的土地征收款中扣除1400元给刘某,刘某也同意王某在该承包地上继续种植果树。

从上午九点到下午两点,在法院、司法所、村委会近5个小时的共同努力下,这起排除妨害案件最终以“无损”方式妥善化解,彰显了胶州市36部门联合搭建的执行联动综合体的实际成效。

下一步,胶州法院将继续发挥执行联动优势,把落实“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作为深入推进“四项创建”示范活动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全体干警审判执行业务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在每一件看似普通的“小案”中,交出让百姓满意的暖心答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来源:胶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