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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有误?济南药厂“4·15着火中毒”涉事企业诉山东省政府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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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3 19:21:22

本报记者 郝成 北京报道

究竟是施工方违反规定作业,还是药厂自身管理问题,导致了10人死亡事故?涉事企业为此对山东省政府发起诉讼。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济南“4·15”药厂着火中毒事件后,一家涉事企业对山东省政府发起诉讼,认为对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其责任认定有误。在经过一二审驳回后,目前该企业已经申诉至最高院。

而该事故刑事部分,2021年2月23日,济南历城区法院曾通知开庭宣判,但随即又宣布推迟。

据通报信息,2019年4月15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的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

随即,山东省安委会做出批示,以山东省应急厅牵头,由山东省总工会、公安厅、工信厅、住建厅、济南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辽宁省应急厅派员参加,展开调查。同年8月,调查报告发布。

调查报告认为,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因违反相关生产安全规范,未对LMZ冷媒增效剂移除,对事故负有责任。而施工人员被认为是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人员,因此信邦公司也承担相关责任。

但信邦公司指出,现场施工人员并非该公司人员,系伪造其公章等冒充,随即报案,济南警方回复称,其侦查中已经查明这一事实,并移送检察院,但该项罪名未出现在公诉书中。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漏罪’,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私刻的公章被烧毁一半,这是铁证。”信邦公司人员称。

此后,在针对事故公诉的10名被告人中,信邦公司两名负责人因管理责任被公诉。信邦公司随即对山东省政府发起诉讼,认为调查报告与事实存在重大差异,要求撤销山东省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批复。

该行政诉讼在济南中院一审。庭审时,信邦公司认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孔凡强,系伪造其印章、冒充该公司施工,且案件已被公安立案并移送检察院,事故现场施工与该公司无关。

此外,信邦公司还指出,对方在现场的LMZ冷媒增效剂,系齐鲁制药总部采购员鲁朋飞代表公司,向辽宁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光达”)采购。采购合同明确写明LMZ冷媒增效剂应按照易燃化工产品运输、储存及使用,而鲁朋飞等相关人员未将该要求告知天和公司,更未告知当时施工人员,这才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

据了解,该行政诉讼经济南中院、山东高院一审、二审后,信邦公司诉求均被驳回。“我们一审、二审都向法院提出,调取伪造公章相关资料,但被回复‘相关部门不配合’,未调取到。”

随着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信邦公司从庭审中获悉,鲁朋飞等人在笔录中称,出事后,他拿出采购合同,发现上面有手写“应按照易燃化工产品运输、储存及使用”字样,并有辽宁光达盖章,但他之前并未看到。

“出了事之后,我找出来对方公司的内勤发给我的这一次购买的合同,我才发现合同中对方修改了标准,就是说明这个物料易燃,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需要按照易燃化学品运输存储、使用。但是对方修改的这一条只有他们公司盖章了,我们公司没有盖章。因为我们在合同的模板中注明了,这个购买合同单方修改是无效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物料易燃对方没有和我们说明,导致了这个事故的发生。” 庭审中出现的鲁朋飞笔录称。

“也就是说,齐鲁制药的鲁朋飞当时并未注意到,这个LMZ冷媒增效需要按照易燃化工品管理,也没有告诉下级的天和公司,更未告知施工人员。”信邦公司据此向最高院发起申诉,相关信息显示,最高院目前已经分配法官审理该案。

此外,信邦公司认为,现场施工是有设计单位的,而调查组未查明设计单位是否对现场堆放物及生产安全有哪些要求和说明。

记者曾联系历城区法院要求旁听案件审理,采访主审法官,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