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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不追究公布前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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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1 18:21:10

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表明这部法律是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
 

针对“对在该法公布以前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否要追究责任?”7月1日上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表明这部法律是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

 

张晓明表示,香港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香港国安法第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中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这表明运用现行有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

 

张晓明称,任何刑事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预防犯罪。希望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之后,香港社会能够认真学习了解这部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国家安全的意识、法治的观念。特别是学校教育要补上这一课。希望香港的青少年都是爱国爱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都有光明的前景、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