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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扔砖致人重伤!鄂尔多斯市一市民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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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2 20:43:38

东联社—启明新闻3月22日鄂尔多斯电(首席记者 柴忠岐 通讯员 李冬欢)近期,鄂尔多斯市二审终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判处一年十个月。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居住环境的改善,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近期,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判处一年十个月。

2018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其女儿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A小区10楼正在装修的房屋内帮忙打扫卫生,在打扫过程中,其发现通过客厅阳台外侧空调平台可以看到隔壁的地砖,便想通过空调平台看隔壁邻居家的装修,其进入空调平台时有一块红砖阻挡,准备将红砖扔在对面,因失误导致红砖砸在空调平台外侧36厘米的矮墙上,后掉落至楼下将在单元门楼前栏杆处站着的装修工人白某某砸伤。经达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头部损伤后形成颅骨多发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23568.56元,但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王某某在拿起砖头想要扔时,其已经预见在10层高楼的位置,在相对开放的空间里扔砖头,如砖头不慎掉落是有砸到人或物的风险,但他仍认为自己可以正好扔到矮墙上不至于跌落,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王某某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王某某的主观心态是犯罪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从结果上看,被告人因过失抛出去的砖块造成了一名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被告人拒不认罪、拒不赔偿,这也是二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维持原判的重要原因。针对本案被告人拒不赔偿,而被害人经济困难又急需资金治病的现实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延伸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率先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给予被害人6万元的救助金。另外,因被害人严重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终身治疗不能自理,检察机关给予被害人的孩子48000元的救助金,最大程度上缓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体现司法温情,不让一个受害者独自忍受“飞来横祸”的痛楚。

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确保居民安全,守护城市安全文明底线的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本案系《意见》出台后鄂尔多斯市首起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确认的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希望通过本案对那些枉顾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人敲响警钟,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法律将严惩不贷。

在《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致损在民事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领域,入刑的案件也有,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所以《意见》的出台,为高空抛物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引,为今后这一类案件在刑事领域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该类案件的执法尺度。此外,对高空抛物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一方面是对城市安全管理的一个强有力的补充,另一方面,通过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也是给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敲响了警钟,不能以“不小心”为名肆意妄为,高空抛物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进而构成犯罪的,刑法将严惩不贷。

你的“小恶”不只是缺德,更是违法、是犯罪,法治社会里,没人能对失德如此坦然。

让每一个人抬起头来不因担惊受怕,只为仰望长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