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爆料 > 正文

齐鲁天和“4.15”事故调查结论 肥城民企疑遭“躺着中枪”

文章来源:天和公司
字体:
发布时间:2020-03-29 18:24:53
2019年4月15日,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事故发生后,由山东省应急厅牵头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随后形成了《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19〕162号红头文件的形式,对该报告进行了批复。在调查报告和批复中,处于泰安市辖肥城市的一家名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的民营企业,作为本次事故的主体责任一方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两人也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而信邦公司对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其公司与本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实属“躺着中枪”。为此,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目前已进行了多次庭审。
 
孔凡强:是个人行为,还是受公司所托?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的孔凡强,是事发单位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2018年10月份新引进的承包商,负责该公司50万元以内的一般项目和零修项目施工,是涉案项目的施工承揽人。

信邦公司负责人说:给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才与孔凡强合作,对孔凡强自2018年10月份就成为齐鲁天和新引进的承包商不知情。经查证,孔凡强在天和公司的备案资料均不是信邦公司提供,备案资料中信邦公司的签章均为孔凡强私刻,信邦公司从未委托孔凡强承揽涉案工程。孔凡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其在承揽天河公司的涉案工程及其它工程时,均使用过自己私刻的信邦公司的公章,对此信邦公司均不知情,与其更没有工程款资金上的往来。

2018年12月6日,孔凡强与信邦公司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从该合同中看出,双方是自2019年1月1日形成的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孔凡强可以以信邦公司的名义联系工程、洽谈业务,而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需报信邦公司审批备案,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同时,该合同也明确规定:“严禁无施工合同先行施工的现象出现”、“严禁私刻公司公章”。

涉案工程中,天和公司是依据孔凡强作为新引进的承包商,安排孔凡强及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涉案工程也没有报信邦公司审批备案,信邦公司何责之有?

由于孔凡强的刻意隐瞒,信邦公司根本无从知晓孔凡强是天河公司新引进的承包商及承揽了该公司的涉案工程,当然也就无法对孔凡强及涉案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孔凡强在天和公司的施工行为,是孔凡强与天和公司劳务雇佣行为,与信邦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信邦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主观过失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所必须的主观要件。事故调查结论将信邦公司列为 “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的主体单位,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齐鲁天和“4.15”事故:谁是罪魁祸首?
    
事故调查结论认定,引发事故的源头为天和公司存放的化工产品乙二醇冷媒缓蚀剂,遇到孔凡强所雇佣的施工人员“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而引燃,造成10名在场人员中毒而亡。

天和公司是山东省暨济南市大型企业—齐鲁制药集团所属的化学合成生产基地,自2014年就开始使用乙二醇冷媒缓蚀剂。作为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熟知其该产品的性能、成分和危险性等。而天和公司采购员、安全管理员、保管员甚至车间主任等人,对乙二醇冷媒缓蚀剂的性能、成分、危险性等表示均不知道。这是诱发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调查报告查明,天和公司严重地违反“危化品”储存管理规定,将乙二醇冷媒缓蚀剂作为普通物品随意存放在地下室事故现场的托盘上,是该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

同时,涉案工程是化工企业改造、维修工程,现场的危险源辨识,使之达到施工要求的安全条件和环境条件之责在于天和公司 。由于天和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对乙二醇冷媒缓蚀剂的危险性熟视无睹,草率地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并错误的向施工方签发了“动火安全作业证”和“受限空间安全用电作业证”,形成了事实上的许可施工人员在现场用火、用电。孔凡强及其施工人员在没有天和公司工作人员的交底和要求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辨识乙二醇冷媒缓蚀剂是“危化品”。因此,现场施工人员是在天和公司工作人员错误“动火”指令下,进行动火用电作业致他们全部遇难,他们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实真相,不应涉及无辜

事故发生,理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这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然而以山东省应急厅周凤文、张秀文为主要代表的事故调查组罔顾事实,臆断猜测,将自家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却拉出与该事故的发生毫不相干的民营企业当“替罪羊”,实属厚颜无耻之举。

目前,调查结论认定的三家事故主体单位,有两家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引发多起刑事诉讼、听证会和行政复议,造成了不应有的司法资源浪费,使不应承担责任的民营企业深陷官司泥潭,剥夺了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

调查结论一再强调,施工人员“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严重违章作业”、以及“未对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离防护措施”等等,这一认定明显与事实相悖。调查组未查明天和公司是否安排施工人员移除或隔离“危化品”,是天和公司在确认事发现场安全后,出具了许可“动火”、“用电”的双证,施工人员才动火用电,其违规、违章的责任不言而喻,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根本无法辨识乙二醇冷媒缓蚀剂是“危化品”的施工人员身上。

调查结论还指责“信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对部分项目负责人以签订‘经济承包合同’的形式,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等,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前文也提及,由于孔凡强用其私刻的信邦公司印章冒用信邦公司名义办理相关手续招揽工程,刻意对信邦公司隐瞒,致使信邦公司无法对其监督和管理,难以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其承担,而不应当归罪于信邦公司。相反,天河公司未尽到把关、核实之责,应该承担事故发生的绝对责任。

从公安机关及事故调查报告查证的部分事实中也可以看出,山东省应急厅牵头组织的调查组所作出的调查报告,认定信邦公司应负事故的主体责任,完全是罔顾事实、凭空臆断。调查报告用“可能性”代替“必然性”,用“疑罪”代替“有罪”,这是对党、对政府、对人民高度不负责任的犯罪行为。也许是其专业能力的问题,也许是他们故意让信邦公司背黑锅,以达到稀释、减轻或保护特定政府及其部门和案发事故单位的责任的罪恶目的。

据了解,信邦公司是肥城市的支柱企业和纳税大户,仅2018年2019年就在当地缴纳税款就达4.5亿元,每年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2万人次,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受此案的影响,信邦公司常年积累的良好企业品牌受到重创,正常投标活动受到限制,无法承揽新业务,使企业发展已陷入步履艰难的境地。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调查报告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以及庭审中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比如孔凡强与天和公司所签合同使用的公章等,证据存有严重遗漏,依法责令山东省应急厅再行查实和补充,而根据山东省应急厅几次最新举证的材料看,重大事项和焦点内容仍未查清。信邦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山东省应急厅是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将事故嫁祸于信邦公司的野心昭然若揭。

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以及中央政法委等部门相继出台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中央领导也多次公开强调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信邦公司期盼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还给信邦公司一个清白,挽回由此案给企业造成的恶劣影响,尽快使企业走上坦途。媒体也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