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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147人存款630余万元:宁阳一农金员被判刑四年、罚款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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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2 14:45:54

日前,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一信贷员(农金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2020)鲁09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现年66岁的董某某,是该县堽城镇高桥村人。1999年10月至2019年3月,董某某担任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一信贷员(农金员)2016年至2019年,董某某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为了自己使用资金,利用自己长期担任信贷员接触他人的便利,以存款方便、高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形式,长期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案发,共吸收147人的存款共计634.171万元,其中622.239万元尚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悉,2019年5月1日,董某某主动到宁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返还给受害人14万余元。

根据董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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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些企业为解决资金需求,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向社会公众借款解决资金问题。比如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行为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我们应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障自己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