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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驾照、无证驾驶!临沂曝光5起交通违法案例及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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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20:09:01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及事故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男子驾驶证吊销期间,伪造驾驶证继续上路终被查!

2020年1月11日4时33分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区大队在沃尔沃路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停放于沃尔沃路与沂河路交汇处北约500米处路西,车牌号为鲁Q7***N的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于是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当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时,执勤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某所提供的驾驶证信息与本人信息并不相符,系伪造驾驶证。

经系统核实,驾驶员王某某于2016年10月份因交通肇事罪,被济南交警依法吊销驾驶证,目前正处于驾驶证吊销期间。后来,为了“合法”的上路,王某某看到路边小广告可以办理假证,于是便动了歪心思,决定以身试法,花了200元钱伪造了驾驶证。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经济区大队交警依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罚,并于6月10日将其移交至派出所。

面包车超员“驶”不得

6月14日19时30分,正在茶山路与南昌路交汇路段巡逻的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QQ***9的面包车轮胎明显下沉,有超员嫌疑。于是,执勤民警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核定7人,实载10人,超员3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驾驶员高某称,他是包工头,就在附近务工,为了图省事就多拉了几个,没有考虑到超员所带来的危险。执勤民警对高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对乘客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出了面包车超员的危害性。

执勤民警依照相关规定,对驾驶员高某做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同时督促驾驶员对超员乘客进行了转运,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无证驾驶大胆司机负全责

2020年5月6日16时10分许,刘某驾驶鲁Q0***E小型轿车沿高新区X030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辆前部与前方顺行的顾某驾驶的鲁Q8***3小型轿车后尾部相撞,致使鲁Q8***3小轿车又与路边的路灯杆相撞,造成顾某、王某受伤,两车辆及路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未确保安全车距的行为。经集体研究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酿事故

2020年5月21日21时33分许,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高新区高新大道东侧科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辆与倪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鲁QB***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石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石某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认定石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左转弯未让直行应负主要责任

2020年5月1日12时38分许,孙某驾驶鲁Q0***0轻型厢式货车沿X009俄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其车右侧后部与对行的王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载孟某)前部相撞,造成王某、孟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孙某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实施了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